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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说某个县有一个大官人,有进土功名,也做过官,后来致仕,回了老家。在他当官儿期间和回老家之后,利用种种手段侵吞他人田产,有可能家中只有良田百亩,而到后来可能能到几千亩,甚至上万亩地。而他名下这些土地之中,只有极少一部分,比如说十分之一,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,会出现在朝廷的田亩册上,到时候纳税的时候就按照这些田亩数交纳。剩下的那些,则都是被瞒报了。而那些田地之中的出产,自然也就不用纳税,那就纯粹算是自已得了。这种例子,从南到北,从东到西,大明朝所有州县,几乎都有这种情况。别说罕见了,这甚至可说是常见的一种现象,甚至人们都习以为常,不以为意。这样做,对那些侵吞田产的土绅官员权贵们,自然是有好处的,他们可以将田地中的产出,几乎都据为已有。而不用向朝廷纳税,可以聚敛丰厚的财富,供自已享乐淫逸。但对朝廷来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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